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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地方性法规 现行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 1380384000 · 施行 1380384000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一、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造成车辆或者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经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返还暂扣的车辆。

  三、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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