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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

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 1010332800 · 施行 1010332800
文号:法[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

  二、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有条件的应当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挂靠在行政审判庭,但不合署办公,应当独立开展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与行政审判庭分别设定,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三、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法院,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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