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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换壳”逃债就能不付欠薪?

2026-06-17 · 法律网 · 184 阅读

  为逃避债务将公司资金悄悄转移至关联公司,这样就能让劳动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近日,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关联公司对欠薪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图“换壳”逃债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赵某某曾就职于甲公司。因公司拖欠工资,赵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赵某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甲公司应向赵某某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3万余元。裁决生效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

  赵某某经多方调查,发现甲公司虽声称“无能力履行”,实则在其高管指令下,向其关联公司乙公司大额转账、转移资产,企图逃避债务。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不仅住所地、经营场所完全一致,经营范围高度重合,高管人员交叉任职,而且受同一股东实际控制,财产界限模糊不清。甲公司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仍向乙公司大额转账,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两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判令乙公司对甲公司欠付赵某某的3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换壳”逃债,看似“金蝉脱壳”,实则自掘陷阱。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以此逃避债务的,各关联公司均须承担连带责任。对企业而言,应当严守诚信经营底线,任何企图“换壳”逃债、转移资产的把戏,不仅无法逃脱债务清偿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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