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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2007年同我前夫在北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名写的他,可是在20…
律师你好!我在2007年同我前夫在北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名写的他,可是在2010年我们离婚,,,由于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清楚,但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写到此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无权卖掉,可是在2013年8月我前夫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把房子卖掉,直到今年11月份,我才知道,请问房管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前夫要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在买这套房子时夫妻当时还出示了结婚证明,那么卖房时为什么就不看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书呢?还没征得女方的同意房产就落户给别人,房管局是否有侵权行为?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可以告房管局吗?
律师解答(2)
徐
徐会展
律师
如果你们当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则房屋一直处于共同所有状态。你前夫擅自转让是对你共有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房管局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违规操作的话,也要承担责任。你有权利申请撤销该房产过户。
刘
刘正锋
律师
已采纳
1.你现在起诉你前夫要求分割房款,是没有问题的;2.至于你丈夫是否有权处分该房产,这涉及到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原则,婚姻法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及买受人是否善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分析;3.房地产登记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房屋登记规则是否要求房屋转让时卖方应提交婚姻状况的材料,如果房地产登记部门违反相关规定,就可以对其进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