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三年多了没有HR,公司会计代公司和员工签了三次合同,现在和公司发生纠纷,…
公司成立三年多了没有HR,公司会计代公司和员工签了三次合同,现在和公司发生纠纷,公司否认了会计是公司员工,说是外聘零时工,会计和员工签合同时的口头约定的公司不认可,但在和会计无意交谈中会计说出了当时的口头约定,还有就是公司提供的证据公司多次会议记录中都有会计与会签到签名,还有会计作为会议记录员签名。公司在没有公开会计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会计代公司和员工签合同时口头承诺有效吗?公司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吗?
结合你补充的案件细节与法律规定,会计代签合同的口头承诺大概率有效,公司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欺诈,以下是更细致的分析:
会计代签合同及口头承诺的效力
会计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公司:依据《民法典》第 172 条,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公司无 HR,会计三次代签劳动合同,且多次在公司会议中签到并以记录员身份签名。这些行为足以让员工产生合理信赖,认为会计有权代表公司处理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即便公司声称会计是外聘临时工,也无法推翻其长期以公司名义处理核心事务形成的权利外观,会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签合同及作出的口头承诺,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
口头承诺本身满足法定有效要件:《民法典》第 469 条明确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只要口头约定的内容(如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员工持有会计承认口头约定的录音,若该录音是在合法场合录制、未侵犯他人隐私,结合会计的表见代理身份,该录音可作为证明口头承诺内容的关键证据,进一步佐证口头承诺的有效性。
公司的行为大概率构成欺诈
认定民事欺诈需满足 “故意告知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作出行为” 的要件,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完全契合这一标准:
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公司明知会计长期代行人事签约等核心事务,却在发生纠纷后故意编造 “会计是外聘临时工” 的虚假事实,其目的就是否认合同及口头承诺的效力,逃避相应法律责任,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实施了欺诈行为:公司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刻意隐瞒会计多次参与公司会议、担任会议记录员等能证明其实际职权的关键事实,还作出与客观情况相悖的虚假陈述,属于典型的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与员工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员工当初正是基于会计在公司的实际工作角色,才相信其有代表公司签约和作出承诺的权限,并据此签订合同、开展工作。若公司一开始就如实说明会计无相关权限,员工大概率会要求与公司负责人直接确认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可见员工是因公司的隐瞒行为陷入了合理信赖,并作出了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行为。
员工后续可凭借会议记录、录音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合同及口头承诺有效,要求公司履行约定,同时还可主张因公司欺诈造成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