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合同金额:5000元 第一次合同内容:机构为本人提供培训、报名及取证协助服…
第一次合同金额:5000元
第一次合同内容:机构为本人提供培训、报名及取证协助服务,如未通过退还本人80%费用。
第一次服务情况:机构未提供任何服务,未报名,未取证。
第一次服务后果:机构不退费,本人报警,机构联系愿意退还80%,前提必须签订解约协议。
第二次协议内容:机构30日内退还4000元费用,本人不许像派出所、法院或其他媒体等检举投诉,否则赔偿三倍协议金额。
第二次协议结果:超过约定期限未退款。
咨询问题:1、如此时本人申诉立案,是否触犯违约条例赔偿对方三倍金额。2、如可以申诉,是以第一份合同为案件依据,还是第二次协议?3、本人是否可以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申请退一赔三?
一、你现在申诉 / 立案,不构成违约、不用赔三倍
1、第二次协议里 “不许检举投诉,否则赔三倍” 的条款,因机构先严重违约而失效。
2、机构核心义务是 30 日内退 4000 元,超期未退属根本违约,你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该协议、恢复维权权利。
3、该条款本质是限制你法定维权的 “霸王条款”,即便机构履约,此类限制投诉、诉讼的约定也因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结论:你现在向派出所、法院、12315 等申诉 / 立案,完全合法,无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二、维权以第二次协议为主、第一次合同为辅
1、第二次协议是双方最新合意,优先适用:你可主张机构退还 4000 元,并按协议或法律主张逾期退款的违约金 / 利息。
2、第一次合同可作为基础事实证据:证明机构未提供任何服务、未报名、未取证,构成根本违约,进一步强化你维权的合理性。
3、实务操作:立案时以第二次协议为核心依据,同时提交第一次合同、付款记录、机构未履约 / 未退款的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你可以主张退一赔三(退 5000 元 + 赔 15000 元)
1、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最低 500 元)。
2、本案构成欺诈:
机构收取 5000 元后,完全未提供培训、报名、取证协助服务,属于虚构服务、隐瞒真相。
签订第二次协议时,机构以退款为诱饵,设置限制维权的霸王条款,主观恶意明显。
你因机构虚假承诺支付费用,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存在实际损失。
结论:你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机构退还全部 5000 元,并额外赔偿 15000 元(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