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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范围的厘定与解读(2019)

2019-01-15 · 贾建兵 · 来源 法商之家 · 15629 阅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18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以及2019年2月1日,《》的颁布实施,对建设项目是否必须经招投标程序,有了新的法律指引。笔者通过对16号令的解读,并结合建工司法解释二,针对强制招投标范围的确定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

(一)强制招投标的范围理清:逐步放权,缩小范围

立法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实务解读】

2.。针对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授权和批准,颁布过两个法规,即3号令和16号令,具体为:

年5月1日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3号令,一下简称“3号令”)和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

号令取代了3号令!

通过对比3号令和16号令,其是:

大幅度缩小了强制招投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公益项目未明确。

收回地方政府扩大招投标范围的权限。

提高必须招投标采购项目资金标准(一倍)。

(二)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法律后果:施工合同无效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种情况下,施工合同无效,其规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实务解读】针对必须强制招投标的项目,未履行强制招投标程序,其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对施工方而言,合同无效最大的风险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无效。众所知周, 

二、3号令与16号令的四大区别

(一)区别一:资金来源:关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国家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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