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要求行使代位权?
司法观点: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终止,故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应终止。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拒绝清偿债务的,不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
知识点:
1、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要求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
4、债务人死亡时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可要求加速到期
5、债权人已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无权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经典案例
王某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5月4日分四次向安某借款,共计35.1万元,并书写了借据。
2016年9月,安某将王某的次债务人窦某诉至法院,要求窦某在33万元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为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管理自有财产的不当和不作为,从而避免其财产出现减少的危险,当债务人死亡时,其原先怠于行使权力的消极状态终止,故被代位人死亡后的债权人代位权应当终止。
本案中,债务人王某已死亡,原告的代位权在王某死亡后已终止,原、被告之间未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以王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主体不适格。
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安某起诉。
安某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与自己成立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主张债权,也就是代位权制度。代位权制度中会涉及到三个法律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典型的非法债权例如赌债;
第二、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且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2因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未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也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是无权要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来履行清偿债务的合同义务的。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继承人清偿债务有两个限制: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权不清偿债务;第二、如果债权数额高于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数额,继承人仅需在继承财产数额范围内进行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拒绝清偿债务,这种行为不应视为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无权据此而要求行使代位权。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安某无权行使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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