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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代理权公司的代表支付合同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024-05-10 · 法律网 · 85 阅读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叉车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转让8台叉车,共计16万元,并约定交付叉车后,B公司立即支付合同转让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叉车,B公司随即向A公司的代表蒋某支付了16万元转让款。三日后,A公司向B公司发出《催款函》,告知其在7日内付清转让款。

  B公司认为A公司的代表蒋某已经收取了合同款项,故拒绝再次支付。A公司认为其并未授权蒋某签订合同,也未收到合同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A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应支付合同转让款,B公司认为A公司的代表蒋某已收取该钱款,其已履行合同支付义务。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蒋某收取16万元转让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从B公司提交的证据可得知,签订转让协议前,代表A公司就合同签署、修改等事宜与B公司商讨的是蒋某,合同也是蒋某送过去签订的。因此,B公司有理由相信蒋某是A公司负责叉车转让事宜的代表人员。另外B公司向蒋某的支付过程为,蒋某持合同直接到B公司向其负责人员索要款项,并表示已经得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如前述认定,B公司在基于对蒋某在此次交易中的代表身份有充分信任的情况下,认为蒋某代表A公司向其收取款项,符合一般常理和逻辑,故蒋某的收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B公司向蒋某支付转让款可视为合同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故A公司再次要求B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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