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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024-05-29 · 法律网 · 148 阅读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在线咨询师一职,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4年。胡某于劳动合同期内怀孕,产后重新回到岗位时,发现该岗位已被他人占用,公司在未与胡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岗降薪。

  胡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应对其进行补偿。调岗后10日内,胡某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公司因其未足额支付工资、单方降薪,故于2023年2月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白律师接受胡某委托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支付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差额7240.57元。

  【判决结果】

  一、某科技公司向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90.16元;

  二、某科技公司支付胡某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差额4211.6元。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就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工资差额部分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部分是考核、考勤扣款。对于考核扣款,公司提供了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绩效考核为证据,但该证据没有任何员工签字,无法充分、客观地证明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故公司应补发该部分工资;对于考勤扣款部分的工资,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证据显示员工于2022年12月14日申请调休,故公司考勤扣款不当,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4211.6元。

  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应向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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