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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篇指导性案例 10 类案由 78 条裁判观点
民商事其他 · 按年份归档

实务裁判观点

争点焦点 · 代理策略 · 援引规则 · 共 78 条
连环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
裁判要旨
在连环买卖中,最终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应当证明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且出卖人对该瑕疵具有可归责性。
争议焦点
一、瑕疵存在时点的举证;二、中间商披露义务;三、减价与赔偿的请求选择。
代理策略
最终买受人应固定交付验收证据与专业鉴定;中间商应履行瑕疵披露。
民法典第615条第616条第617条连环买卖瑕疵担保减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的行使 二审
高级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20 年 (2020)最高法民终xxx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但应当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不得自行暴力取回。
争议焦点
一、取回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二、买受人已付价款达标的额七十五分之一时取回权受限;三、第三人善意取得之对抗。
代理策略
出卖人取回应通过诉讼或协商,固定买受人违约证据;买受人可主张已付比例抗辩。
民法典第641条第642条第643条所有权保留取回权善意取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标的物质量异议期的认定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2019)最高法民终xxx号
裁判要旨
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争议焦点
一、合理期限的认定标准;二、买受人已使用标的物是否排除质量异议;三、出卖人明知瑕疵时的举证责任倒置。
代理策略
买受人应保留收货单、验收记录、瑕疵照片及通知函;出卖人应举证已明确告知检验期限或买受人明知瑕疵。
民法典第620条第621条第622条买卖检验期限质量异议合理期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约定检验期间短于合理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20 年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标的物性质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属于检验期间约定不明,适用法律关于检验期间的规定。
争议焦点
一、检验期间过短的认定标准;二、约定不明后法律规定的补充适用;三、买方因未及时检验承担的不利后果。
代理策略
买方应针对标的物性质说明为何约定期限不足以发现缺陷,并提供同类交易习惯证据;卖方可主张买方怠于检验并应自担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621条第623条检验期间过短约定约定不明怠于检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质量异议期起算与检验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裁判要旨
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自买受人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算;检验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确定检验方式与异议期限;买受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有欺诈情形的不受此限。
争议焦点
一、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的异议期差异;二、检验方式约定不明的补充规则;三、逾期异议与欺诈抗辩的边界。
代理策略
卖方应举证已按约定履行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已实际使用或转售;买方发现隐蔽瑕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并保留检测证据,逾期将丧失质量抗辩。
民法典第620条第621条第622条质量异议期隐蔽瑕疵检验方式视为符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