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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篇指导性案例 10 类案由 78 条裁判观点
民商事其他 · 按年份归档

实务裁判观点

争点焦点 · 代理策略 · 援引规则 · 共 78 条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与赔偿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2 年 (2022)最高法民再xxx号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一、解除溯及力;二、恢复原状范围;三、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
代理策略
解除方固定履行证据;受损方主张合理赔偿。
民法典第566条第567条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 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1 年 (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
裁判要旨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过错、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
争议焦点
一、过分高于的认定(通常以30%为参考);二、调整幅度;三、举证分配。
代理策略
违约方主张调整并举证;守约方证明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调整过分高于30%
来源: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二审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0 年 (2020)最高法民终xxx号
裁判要旨
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
争议焦点
一、不可预见性;二、商业风险排除;三、再交涉义务。
代理策略
受影响方及时通知并协商;法院审慎适用。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不可预见再交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19 年 (2019)最高法民终xxx号
裁判要旨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争议焦点
一、通常理解优先;二、不利解释规则;三、提示说明义务。
代理策略
提供方尽到显著提示;相对方审查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提示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0 年
裁判要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并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超过期间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一、撤销权事由的知道时点如何认定;二、一年与五年两个期间的适用关系;三、撤销权与代位权的竞合。
代理策略
发现债务人异常处分财产时应立即完成债务人调查、通知债务人及请求保全,同时注意两个期间孰先届满即失权。
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一年五年代位权竞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合同解除通知到达生效与异议之诉的衔接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2 年
裁判要旨
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以签收回执、回复函或者退回件上载明的意见证明其已收到通知的,通知到达即发生解除效力;对方对解除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争议焦点
一、解除通知到达的认定证据;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处理;三、异议之诉的管辖与期限。
代理策略
解除通知应写明所依据的条款与事实、解除范围、生效时点,并保留可证明送达的材料;建议同步附送达地址确认书,降低退寄风险。
民法典第565条第566条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异议之诉送达地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守约方未采取减损措施的损失扩大认定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0 年
裁判要旨
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已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而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就此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减损义务的触发时点;二、合理期限的认定;三、扩大的损失范围如何计算。
代理策略
违约方应保留书面通知与送达证据、主张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说明(如要求返厂维修、提供替代方案);守约方应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
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损失扩大补救通知合理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诉讼时效中断的对账函效力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1 年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发出对账函、催款函,债务人签收、回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同意履行债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时重新计算。
争议焦点
一、对账函是否构成主张权利;二、债务人沉默是否构成同意履行;三、重新计算后新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代理策略
催收应以可证明送达的方式发出(EMS、律师函、邮件回执),并保留签收记录;对账单争取债务人签字盖章或邮件回复确认,形成完整证据链。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对账函催款送达证据重新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0 年
裁判要旨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加粗、变色等方式标识而未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注意的,或对方主张已就相关条款提出询问而提供方未作说明的,可以认定其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争议焦点
一、提示方式是否足以引起注意(字号、位置、字体、加粗);二、说明义务的触发条件;三、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与合同无效的区分。
代理策略
条款提供方应保留条款版本确认书、勾选记录、发送与阅读日志;相对方应就提出询问或对方答复内容留存证据(邮件、录音、书面确认)。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加粗不成为合同内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19 年
裁判要旨
合同成立后价格、汇率等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只有在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调整或解除合同;原材料涨价、政策调整等一般商业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一、哪些变化属于商业风险;二、明显不公平的判断标准;三、重新协商的前置程序。
代理策略
援引情势变更方应先发出重新协商书面函并说明客观依据与损失测算,留存协商记录;仅以成本上涨为由直接解约的,可能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商业风险重新协商解约风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与举证责任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2021 年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并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一般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准,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变化、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情况等因素,参考通常以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为「过分高于」的标准进行认定。
争议焦点
一、「过分高于」的判断基准与30%参考标准;二、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三、调整的幅度与酌减因素。
代理策略
主张调减一方应就实际损失举证(含可得的替代交易证据);主张维持一方应说明交易风险的合理性与缔约背景,不能仅以「合同约定即有效」抗辩。
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违约金调整过分高于30%基准举证责任酌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